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8〕11号)精神,推进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改革创新,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2019年度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任务
2018-2019年度共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30名,分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两类,选派期为两年。
1.法人科技特派员是以涉农高校院所、社会组织、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单位为派出组织,围绕相关产业和区域,深入到农村基层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团队形式开展协作创新、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引领和支撑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2.个人科技特派员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二、选派对象
(一)法人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企业、合作社等,法人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解决“三农”相关问题的科技力量、资金投入能力、人才队伍,具备开展协作创新、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硬件条件。
2.总派出人数不少于3人。可以按照学科领域和服务对象,分为若干团队,每个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鼓励跨单位组成协同服务团队。常年有人驻点开展工作。
3.由本单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团队负责人。
(二)个人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包括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各类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特长、技能和实践经验,与需求单位已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可优先选派。
申报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单位,不再申报个人科技特派员。
三、选派程序及时间安排
1.报名和审核阶段(2018年3月2日-3月18日)
法人单位提交《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申报表》(附件1);个人科技特派员填写《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个人)服务协议》(附件2),报服务对象所在区科技部门和派出单位审核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并提交电子版至指定邮箱。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确定相关人选。
2.公示认定阶段(2018年3月20日-3月27日)
通过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将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认定为“2018-2019年度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享受相应待遇。
3.签订责任书(2018年3月27日-3月31日)
法人科技特派员由法人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法人)责任书》(附件3),明确选派服务人员名单和选派期任务指标;个人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存档备案。
四、经费补贴
市级科技部门给予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8500元经费支持(含5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科技特派员按实际选派服务人数计算补贴总额,经费拨款至法人单位,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村基层的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熊家顺
联系电话:0711-3257586 13986410777
电子邮箱:
516878459@qq.com
附件:
1、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申请表
2、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
3、鄂州市级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