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7年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自主申报、初审、形式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规范程序,市政府已批示下达。依据《鄂州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州科技文[2016]57号)规定,请技术创新类、科技成果转化类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类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廉洁用款承诺书》,请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相关要求和说明
1、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结题。
2、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审核职责,督促项目负责人对照申报书内容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承诺书,审核盖章后于2018年3月6日前,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及对口业务科室(任务书2份,项目承担单位如需留档请自行增加份数),同时报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便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3、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绝不会许可、委托任务人、任何单位,以拨付项目资金为借口,索要钱物。如遇到相关诈骗行为,请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联系方式
计划财务科: 0711-3200538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0711-3223615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0711-3257586
附件1: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附件2: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廉洁用款承诺书
2018年2月13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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