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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4-13 17:44  |  国家工信部  |  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报送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大运河沿线、老工业城市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二)请于20206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次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经审查、公示、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周   010-68209901

周晓岚 010-68205204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邮编:100846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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