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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12-22 13:49  |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11
 鄂经信办函〔2017〕17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务实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工信部要求,我委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重点领域应用、产业支撑服务、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四个方面,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进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省经信委、武汉市网信办、中央在鄂企业集团分别向工信部推荐。2018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类领域10个方向,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2个。省经信委推荐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武汉市网信办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中央在鄂企业集团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组织本区域重点企业参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行选择由省经信委、武汉市网信办或中央在鄂企业集团推荐,项目不得多方申报。  

  (四)工信部将对各地推荐报送的《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三、 报送方式  

  拟由省经信委推荐报送的申报单位,请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推荐项目的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省经信委软件处。省经信委将按要求控制推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向工信部统一行文上报,逾期不予推荐。  

  拟由武汉市网信办或企业集团推荐报送的申报单位,按照网信办或集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和有关要求上报。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彬兵  

  电话:027-87236792,15671666128  

  邮箱:57289143@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一路7号 省经信委软件处,邮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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