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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7-08-22 10:38  |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65
 关于印发十堰市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十堰市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堰市财政局

  2017818

 

  十堰市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

  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智造等国家战略在十堰的实施,切实增强十堰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十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6年起,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贷款和贴息的资金。其中,一部分作为铺底保证金,用于提供创业扶持性贷款;另一部分用于贴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宁缺不滥;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军人才计划及专项资金运用进行全面指导。市经信委负责领军人才计划人选贷款、贴息的组织与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本细则对贴息资金进行核算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仅限于,由市经信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按程序选拔产生的小型微型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市小型微型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所在的企业经营项目予以银行贷款及贴息支持。

  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

  第七条 小型微型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创业扶持贷款机制,由市经信委根据《实施方案》,商设立在十堰行政区域内的担保、银行业机构建立,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铺底资金及放大倍率、单笔贷款发放额度、贷款执行利率、各方责任等内容。协议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存。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市经信委签署的三方合作协议,筹措100万元人民币铺底资金存入担保公司(十堰政信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十堰分行)开设的专用保证金帐户,建立创业扶持贷款的平台和机制。

  第九条 小微智造创业领军人才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实施方案》有效期内可适时向协议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即政信担保、邮储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政信担保、邮储银行做到随到随服务,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基本要求,应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尽力服务,不得设置障碍或增加贷款成本。

  第十条 政信担保公司及邮储银行应加强贷后跟踪监管与服务,按季向市经信委反馈贷款余额、贷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同时向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报告,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小微智造创业领军人才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选择在经信委协议之外的银行、担保机构获取贷款。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贴息结算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的对象、数量及额度:

  根据《实施方案》选拔产生的小型微型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均为贷款贴息对象,其所在企业就规定时限内发生的经营性贷款提出贴息申请的,均予以支持。

  小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家,单个企业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家,单个企业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提出贴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小微智造企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复印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或担保机构加盖公章的还本结息清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合同及借款凭据及证明;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扶持对象每年度仅限于就一笔银行贷款提出贴息申请,同一笔银行贷款原则上只给予贷款贴息一次。

  第十六条 对小微智造创业领军人才在经信委协议之外的银担机构发生的贷款,在还本结息后依本细则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的,参照经信委三方协议的标准进行补贴。实际发生信贷额度、利率与参照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但额度不高于《实施方案》和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上限额度,利率最高不高于贷款发生时经信委与政信担保公司、邮储银行三方协议中的约定利率。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小微智造创业领军人才的贷款贴息的通知与受理工作,根据《实施方案》和本细则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拟贴息金额核算,经市财政局复核,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专项贴息资金原则上应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通过政信担保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并发生代偿的,根据经信委调查后出具的意见,可以直接划拨到政信担保公司帐户。

  第十九条 企业对专项贴息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会计科目建帐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资金所扶持的小微智造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委人才办、经信、财政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创业扶持贷款只限用于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人才、经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服务,多予少取,协议服务机构应切实加强跟踪服务,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造假、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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