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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企业转型升级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2017-01-18 12:47  |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26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鼓励、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12〕16号文)、《关于加快全市专用车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2〕25号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3号)以及市政府201665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对2016年转型升级优秀企业进行考核奖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智能装备购置奖。对2016年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购置单台套50万元以上高端智能装备的企业,按照该企业购置高端智能装备贷款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给予奖励;自筹资金购置设备的企业,按其实际购置设备金额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虚拟支付利息,并按照虚拟支付利息的50%予以奖励。对已纳入2016年第一批智能装备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其已纳入部分不再纳入本次奖励范畴。贷款购置设备企业需提供装备购置合同、贷款协议、银行支付凭证、支付利息凭证、增值税发票、预付款企业转账凭证等佐证资料并装订成册;自筹资金购置设备的企业需提供装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预付款企业转账凭证等佐证资料并装订成册。本奖项单个企业全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科技创新奖励。以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为依据,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上述称号同属研发类,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获得多个称号的只奖励一个,同一级别只奖一次,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取最高奖),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十政发〔201216号给予奖励。

  3、专用车奖励:根据十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对2016年专用车企业生产销售鼓励类专用车产品,重型、中型、轻型分别按300/辆、200/辆、100/辆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单台售价80万元以上且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按销售价格1%进行奖励。本奖项奖励的专用车产品为除普通自卸车、厢式车、仓栅车、平板车以外的运输类车辆以及所有作业类车辆,产品类型与所采用动力类型无关。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合同、发票等销售凭据,以及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专用车生产资质的相关凭证备查。本奖项单个企业全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县域(含郧阳区)经济发展。因财政体制所限,本次考核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城区地方工业企业,为鼓励县域工业发展,加速郧阳区与主城区对接、融入,对符合智能装备购置奖励的企业,各县市可推荐1家企业申报智能装备购置奖,郧阳区可推荐2家企业申报智能装备购置奖。为支持东风板块企业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东风板块企业可申报科技创新奖项。

  5、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获奖企业必须做到环保手续齐全且当年生产经营活动无环境违法行为。

  请各县市区按照附表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填报,并签署审查意见,务必于201712017时以前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委(其中智能装备购置奖由经济运行科受理,科技创新奖由科技科受理,专用车奖由汽车产业办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填报的数据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奖资格。

  联 系 人:徐磊 王郧堰

  联系电话0719 8111685

  附件:

  1、《2016年智能装备购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2、《2016年智能装备认定表》

  3、《2016年科技创新奖申报汇总表》

  4、《2016年专用车考核申报表》

  5、《2016年专用车考核申报明细表》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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