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于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市科技局将对以上项目核发《十堰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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