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如果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
4、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二、申请日的重要性
1、保护期限的起止日期
专利法规定了所有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始日都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10年。
2、影响专利优先权的行使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并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的可能。因此专利优先权对一些展示过的专利来说很重要。而专利优先权的行使同样会受到申请日的影响。
3、专利申请日影响着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在专利审查中,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所对比的“现有技术”都是以首次申请日以前的技术为准的。申请日的不同严重影响着发明创造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