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类-通讯服务

2018版商标分类(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第38类-通讯服务

电信。

[注释]

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这类服务包括:
(1)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
(2)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
(3)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
本类尤其包括:
——主要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无线电广告服务(第三十五类);
——电话市场营销服务(第三十五类)。
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专利?让我们 帮您找找!

027-87053558

在线咨询
移动端
APP
公众号
政策助手

政策助手

电话
AM 8:30-PM 18:00

027-87053558

置顶
  • 数量多

    10万+专利转让数据资源
  • 政策新

    定期实时更新最新政策信息
  • 专利新

    优质专利技术为企业提供创新动力
  • 服务全

    多种查询工具为企业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