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类-厨房洁具

2018版商标分类(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第21类-厨房洁具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烹饪用具和餐具(刀、叉、匙除外)。

[注释]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化妆和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整体改为:
——家庭和厨房用具,例如:蝇拍,衣夹,搅拌匙,涂油匙和开塞钻,以及上菜用具,例如:方糖钳,冰块夹,馅饼用铲和上菜勺;
——家庭、厨房和烹饪用容器,例如:花瓶,瓶,存钱罐,提桶,鸡尾酒调酒器,烹饪用锅,非电烧水壶以及非电加压炊具;
——厨房用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碾碎机,例如:蒜压榨器,胡桃钳,杵和研钵;
——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化妆和梳洗用具,例如:电动和非电动的梳及牙刷,牙线,美甲用泡沫材料制分趾器,粉扑,专用化妆包;
——园艺用品,例如:园艺手套,窗台花箱,喷壶和浇水软管用喷嘴;
——室内水族池,室内生态培养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清洁制剂(第三类);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碾碎机(第七类);
——剃须及剃毛装置,理发器和指甲钳,电或非电的修指甲和修脚器具,例如:修指甲成套工具,指甲砂锉,去死皮钳(第八类);
——刀叉餐具(第八类)和手动的厨房用切割工具,例如:蔬菜切丝器,切比萨饼用刀,奶酪切片机(第八类);
——除虱梳,刮舌器(第十类);
——电烹饪器具(第十一类);
——梳妆镜(第二十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例如:假牙用瓷料(第五类),眼镜片(第九类),隔热、隔音用玻璃棉(第十七类),陶瓷砖瓦(第十九类),建筑玻璃(第十九类),纺织用玻璃纤维(第二十二类);
——货物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第六类),货物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第二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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