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类-医疗器械

2018版商标分类(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第10类-医疗器械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残疾人专用治疗装置;按摩器械;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注释]

第十类主要包括主要用于诊断、治疗及改善人和动物的功能或健康状态的外科、内科、牙科及兽医用仪器、器械及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医疗用支撑绷带和特种服装,例如:压力衣,静脉曲张用长袜,拘束衣,矫形鞋;
——月经、避孕及分娩用仪器、器械及用品,例如:月经杯,子宫帽,避孕套,分娩褥垫,产钳;
——由人造或合成材料制成的植入用假体及治疗用具,例如:人造外科移植物,人造乳房,脑起搏器,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
——医用特制家具,例如:医用或牙科用扶手椅,医用气褥垫,手术台。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辅料和吸收性卫生用品,例如:橡皮膏,包扎用纱布和绷带,防溢乳垫,婴儿尿布和失禁用尿布,卫生棉条(第五类);
——活体外科移植物(第五类);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和电子香烟(第三十四类);
——轮椅和电动代步车(第十二类);
——按摩用床和医院用床(第二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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