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终止程序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终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请求终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 终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终止的,应缴纳终止请求费。经专利局审查同意终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终止程序。
二、专利终止程序的执行
在终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请求终止的手续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终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交终止程序请求书,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并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终止程序请求费。
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出具法院的诉讼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的副本。终止程序请求人与证明文件中的当事人不一致,或者请求终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发生权利归属纠纷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一致,或者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无管辖权时,视为未提出终止程序请求。
终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是原件或副本的,应当通知终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终止程序请求。当事人在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终止程序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终止程序请求。凡视为未提出终止程序请求的,审查员作出通知书,并通知终止程序请求人。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当执行终止,并通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权诉讼保全合乎要求的,应通过法院,并予以公告. 终止的期限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终止请求,该终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终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终止程序终结,专利局通知该权利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纠纷在终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终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终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一个月后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诉讼保全而终止的程序,保全期限届满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专利局视终止期限届满,一个月后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法院和专利权人,并予以公告。终止的撤销?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撤销终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送交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后,审查下列各点:
(1) 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应是原件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
(2) 文件是否已生效,即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时,应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查询是否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文件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动时,应当尽快撤销终止,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原程序。文件符合规定但当涉及权利人变动时,应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撤销终止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终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利。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当尽快撤销终止,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