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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及失效规定概述

发布日期:2020-05-21   浏览次数:496

一、专利权终止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的消灭。专利权终止后,该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二、专利权终止及失效规定

  1、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按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

  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未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①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


 

  ②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3、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4、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三、专利权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可以要求撤消该声明。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时,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被批准后,专利局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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