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因为任何人,特别是那些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的专利权请求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予以撤销。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以下简称撤销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做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这就是对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1、请求撤销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是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以下简称撤销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就是说,任何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他自己的专利权。撤销请求可以由单个人提出,也可以由若干人联合提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撤销请求人不能直接向专利局提交撤销请求,应当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撤销请求的审查
按审查的性质划分,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有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部门和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分别简称撤销初审部门和撤销实审部门)。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分别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撒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由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部门负责。对外观设计专利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
3、撤销请求的期限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为撤销请求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记载在专利局定期出版的三种专利公报上。撤销请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不当的理由耽误该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撤销请求人也不能请求延长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