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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商业方法作为发明专利来申请保护

发布日期:2019-05-13   来源:觅多多   浏览次数:860
 目前,各种各样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风云涌起,也有许多智力活动存在大家的脑海中或者作为研究者的成果存在,专利作为国家层面战略,具有较强的保护、推广意义,但也提出了严格的审查要求。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自己的智力成果,如何获得商业方法类、智力成果类的发明授权,是本文探讨的目的所在。

专利法的相关法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在这里,我们着重谈谈,智能活动、商业方法申报专利的技巧。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锻炼身体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2) 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既然上述论述确定智力活动、商业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为何这里还要谈智力活动、商业方法的专利申报及保护呢?这是因为,尽管一系列的智力活动、商业方法或者规则被划入了不能授权专利权的授予,但是,通过一些必要的技巧,予以进一步深化处理后,这些智力活动、商业方法一旦与其他方式相互结合,那么,还是可以申报并可能会予以授权的。

对于智力活动和商业方法相互结合的专利,只需要处理得当,还是可以申报并有望授权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智力活动或商业方法的网络智能化处理:应该与当前网络技术相互结合,作为智力活动或者商业方法在具体应用来申报。比如,某某算法,单纯是计算推理,是不可以申报授权的,但是,如果将这种算法具体与某些领域的具体应用相互结合,并建立模拟模型,甚至设置必要的软件流程,那么就可以作为算法补充的申报;再比如,一个需要联盟的商业模式,这本身只不过是一个商业模式,但是,如果通过一系列的网络化服务,通过网络模块化、远程控制,等等元素的引入,建立了一套基于互联网的商业联盟模式,就不单单是一个商业模式了,也是可以作为专利申报补充,不仅仅增强了可申报性,也大幅度地提升了其授权性。

2、智力活动或商业方法的流程化处理:也就是说,如何实现这些结果,采用什么判断方式或者推理方式,将这些活动或者方法采用流程化的方式,这也是一种申报途径,一般这类算法或者商业方法,是采用一种流程作业,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流程应用技巧。举例来说,一般的体育比赛裁判计分规则,是属于智力活动范畴,是不能申报专利的范畴,但是,如果通过必要的改进,作为一种判断计分系统,并融入相关规则,那么是就是可以申报专利的。

3、智力活动或商业方法的数据化处理:数据处理方法,作为一种独特的处理方式,在授权专利中大量存在,而智力活动或商业方法数据化处理,也是这两者的重要专利化出路。通过笔者检索,商业数据授权发明专利,有4千多项。

 

也就是说,一旦智力活动中的一些算法,或者是商业方法,能够与数据库相关处理理论相互结合,也或者是结合当前流行的大数据分析,也就能够步入授权发明专利的行列。

当然,以上三点,针对智力活动或者商业方法申报专利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典型的做法,也有其他一些方式,比如,将一些具体的算法或者商业方法融合在必要的结构产品中,或者是显示流程中,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完成专利的延生,同时也深化了专利产业化,加强了智力活动或者商业方法的具体化,这也正是专利保护的实用性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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