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侵权,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各种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九九二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实施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登记部门的文件记载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如果发生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诉讼程序中对软件著作权进行鉴别和对权利归属的推定,有利于调查取证。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的继承者、受让者。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人或者软件著作权人之一是外国人时,应当按照该外国人所属国家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例或者共同缔结的双边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要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二份,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个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
2、如果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签订有关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还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该书面协议。
3、如果申请人利用他人的软件而开发的软件修改本或合成软件是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者授权书。
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继承者、权利受让者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权利继承证明文件和权利受让证明文件。